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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送达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的公告

关于送达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的公告

2024-11-05

关于送达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的公告

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50111MA8RJCUK79)

我局 对你公司 发出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 榕税二稽检通〔2024〕104号 ),由于 无法与 你公司 取得 联 系,文书无法直接送达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,将 上述 文书予以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。
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 2 4 年 1 1 月 5 日
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税务检查通知书

榕税二稽检通〔2024〕104号

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:(纳税人识别号: 91350111MA8RJCUK79 )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 苏国华、杨枫 等人,自 2024年9月29日 起对你(单位) 2021年1月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 24 年 9 月 29 日
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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